仪征市财政局
仪财购〔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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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名录登记和从业条件核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录登记和从业条件核查范围
经单位名录登记并由财政部受理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已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公告,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拟在仪征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名录登记和从业条件核查内容
代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仪征市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接受仪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进行名录登记和从业条件真实性核查,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名录登记
1、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实施情况。
(二)从业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建有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
3、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在扬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须的办公条件。包括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开标、评标场地以及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4、拥有不少于5名(分公司或办事处2名,其中必须有1人在扬州市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扬州市财政部门组织、委托或者认可的政府采购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考核或者考试后取得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备案之前六个月或者入职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代理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核查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条件核查,对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将在“仪征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准予在仪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三、代理服务费用
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包括招标文件工本费、采购代理费用。代理服务费用实行备案制,由各代理机构将收费标准或额度向仪征市财政局实行备案。
工本费由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代理机构应根据仪财购【201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金额代收和支付评审专家评审费。评审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支付。采购人单位派出的评审专家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
仪征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9日